★编者按: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今天研读的文章——刘宪权和石雄《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是刘老师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所发表的看法。无论对于刑法专业课的考生,还是法综刑法的考生而言,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刘宪权、石雄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
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点。
1.“降低说”认为,将14周岁以下的某一时点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严重恶性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观点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原有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并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所采纳。
2.“维持说”认为,应当维持现行刑法有关14周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通过刑罚处罚以外的措施予以惩罚与矫治。
3.“补足说”认为,应当保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同时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于处在特定年龄阶段的不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推定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能够充分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时,已经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且执意为之,则视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对比“降低说”“维持说”与“补足说”三种观点可知,应否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低龄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否提升。2.对低龄未成年人予以刑事处罚能否实现刑罚的机能与目的。3.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比观察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是否符合世界各国的规定与趋势。
依刘老师之见,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论争各方的观点都停留在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抓住本质。应当说,所有应当考量的因素都可以回归到三个方面。对于立法过程中应当考量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可以归入刑事*策的范畴;对于立法过程中应当考量的规范体系内部因素,可以归入刑法解释学的范畴;对于立法过程中应当考量的法条本身的因素,可以归入立法技术的范畴。因此,探讨应否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应当厘清设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精准把握刑事*策、刑法解释学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从刑事*策、刑法解释学和立法技术的角度反思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立法的合理性。
二、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立法机理
对于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首先考量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策指导思想。其次应当分析刑事责任年龄所涉及的责任主义、规范内部协调等法解释学问题。最后结合立法技术反思法律条文设置的合理性。
(一)刑事*策之思想指导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特殊的关怀与照顾。我国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