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机场女工梁丽会成为深圳版许霆吗
作者:李克杰法律学者因为纸箱放在垃圾桶旁边,周围的近处再也看不到看管纸箱的人员,加之机场经常有旅客丢弃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因此梁丽依经验判断纸箱是旅客丢弃物或遗忘物是合情合理的。月入仅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工,竟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广州》5月11日)。对此案如何定性,目前可谓争议巨大,警方和区检察院均认为涉嫌盗窃罪;市检察院认为不妥。而有律师则认为,梁丽的行为至多涉嫌侵占罪,甚至根本不涉嫌犯罪。定性不同,刑事处罚将有天壤之别——如果认定侵占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且属于自诉案件;而认定盗窃罪,特别是数额如此巨大,梁丽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为此,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有法学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笔者认为,对梁丽行为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案情来分析,梁丽的行为既不涉嫌盗窃罪,也不涉嫌侵占罪,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严重误解的不当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梁丽的行为距盗窃行为相去甚远。一方面,梁丽将纸箱放入垃圾车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从她开始根本不知道纸箱内容物、及时公开告诉众工友捡物事实及纸箱存放地点,并明确表示“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等言行中足以得出结论;另一方面,梁丽也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情节,因为纸箱放在垃圾桶旁边,周围的近处再也看不到看管纸箱的人员,加之机场经常有旅客丢弃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因此梁丽依经验判断纸箱是旅客丢弃物或者遗忘物是合情合理的。在长时间无失主寻找和认领的情况下,梁丽在中午下班后将纸箱带回家,虽然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和行为,但这种后续行为在法律上却不能改变最初的行为性质,何况在当梁丽从工友那里知道有失主报案寻找时,当即表示第二天上交。纵观整个事件经过,我们不难发现,梁丽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被一个“严重误解”所支配。甚至有同事告诉她纸箱里可能是纯金首饰时,她仍然不相信,以为是同事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事件的前后经过可以证实,梁丽的这些想法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梁丽压根就没把这箱东西当成贵重物品,因此,我们无法得出梁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这箱物品的结论,梁丽的行为与盗窃罪可谓风马牛不相及。梁丽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纸箱当时已经实际脱离了其主人王腾业的控制,可以认定这个纸箱及其内容物为遗忘物,但依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关键要件是“拒不交出”。而梁丽事件恰恰不存在“拒不交出”这个情节。事实上,无论是在同事面前还是在警察面前,梁丽都坦然承认并毫不犹豫地交出物品。因此,认定其涉嫌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梁丽的行为不应当涉嫌犯罪,但梁丽的工友马某和曹某倒是涉嫌盗窃罪,因为她们不仅擅自打开了纸箱,而且还分别从中偷拿了价值10万多元和6万多元的金首饰,尤其在是经查验明知为纯金首饰的情况下。